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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凭什么被誉为法医鼻祖,他到底有啥厉害的?他喝得很|焦点速看

时间:2023-04-21 11:42:36    来源:中华网热点新闻    

严谨点说,宋慈是中外法医界公认的“世界法医学鼻祖”,而非法医鼻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至于宋慈为何会得到世界法医界的认可,主要是因为一本著作,即《洗冤集录》。

嘉熙四年(1240年),宋慈在担任江西提点刑狱使时,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处理各州县案件之责,有积压数年的案件,都未能理清曲直,而诸多已判案件,虽已解案,但却存在着证据不足、证据错乱等种种问题,更有甚者些许已判案件还是明摆着的冤假错案。鉴于此,宋慈在任期间,虽责令所属官员限期完成积压案件的处理,及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工作,但收效甚微。而后,宋慈在提点刑狱任上数年,他逐渐认识到“每狱情之失,多起于发源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冤假错案的发生多起于最开始的小失误,而之所以定验会出错,多数是定验小吏不懂得如何去检验。

如此,为了让日后这类因定验出错而出现冤案的事情的发生,宋慈于淳佑五年(1245年)开始着手编辑洗冤录资料,二年后,《洗冤集录》成。在《洗冤集录》的开头,宋慈这样说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告诫从事刑法狱讼的司法人员一定要严肃对待自己所经手的任何一件案件,因为一旦他们出错,哪怕是一点小错,都有可能让一个无辜的人枉死,所以司法人员在检验的过程中一定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由上可知,宋慈编写《洗冤集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合格的检验人员,从而在源头上掐断冤假错案的发生。

《洗冤集录》全书由初检、覆检、验尸、洗罨、验伤、验尸、辨伤、检骨、发冢等53项内容组成,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皆有详细的论述。

它是中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论述古代司法检验之专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之专著,比西方的同类书籍要早出现350年。而在当时,随着《洗冤集录》的问世,历朝历代“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直至当代,它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都还起着巨大的贡献,并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流传于世界各国法医界。

如此,一部《洗冤集录》是让宋慈坐上了“世界法医学鼻祖”的宝座。

那宋慈到底有多厉害呢?他的厉害之处不在于他的断案,而在于他开启了中国司法刑事检验法医学科学化、规范化的历史进程。

首先,宋慈规范了司法人员对于案发现场的勘验工作,他在《洗冤集录.检覆总说(上)》就明确说道:“凡承碟检验,必须行凶人随行。检验人员到达检所,应唤死者血属、地主、竟主到场,点数干系人及邻保等人”,即在司法人员勘验命案现场时,命案嫌疑人、死者家属、案发地的主人、村小吏等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以此来确保勘验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同时在勘验过程中,宋慈提出一定要先进行静态勘验,然后再进行动态勘验。

如对于因上吊致死的命案。

先静态勘验:

“凡验自绕尸,先要见得:‘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馈系定,或于项下做活馈套,却验得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绕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

后动态勘验:

“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绕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宋慈的这种先静态后动态的勘验方式,更有利于断案人员全面的判断现场案发的情况,及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从而让地方官能够较为准确的得知案发时所发生的情况,以此方便他接下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理。而要知道这一先静后动的勘验方式,在西方,直到1893年才被奥地利侦查学家汉斯·格罗斯运用到“黄金规则”的理论中,这整整比宋慈晚了646年的时间。

此外,在《洗冤集录》中,宋慈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给予了司法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对于相关人员不同的询问方式,如在检验溺水而亡的尸体时,宋慈提出办案人员应当询问报案人是什么时候看见尸身的?看见时尸身是处于静止还是漂流状态?如果是漂流,又是从哪个方向漂过来的等诸如此类问题。宋慈认为只有这样的询问才能让检验人员细致地了解案情,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检验。

再是,宋慈为之后的办案人员提供了科学化的勘验方式。如对于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宋慈就给出了一个科学化的勘验方式:

“凡生前溺水尸体,手脚爪缝有沙泥,或者磕擦损伤,“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沟……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缝并无沙泥,两手不蜷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害致病损处,其痕黑色”。

就是如果是生前溺死的,则“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而如果是死后才被推入水中的,却只会是“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缝并无沙泥,两手不蜷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

最后,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重复强调了物证的重要性,“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宋慈认为物证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人证的证词,物证不会撒谎,但人却会撒谎,因为人证很容易受到他人的收买。因此,注重物证的宋慈,在断案过程中,对于证词的采用是十分谨慎的,“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只有众多证人的言词“归一”,宋慈才会酌情采纳。

此外,宋慈为了让死者家属、嫌疑人家属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宋慈在判案过程中不会单独只相信死者家属、证人的一面之词,他也会重视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家属的证词,“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宋慈认为在断案时,办案人员一定要甚之又甚,一定要综合考虑物证、人证等各种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不放走一个罪人,也不误抓一个好人。

总得说,宋慈的厉害,在于他,在前无古人的情况下,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别于前人的科学化、规范化的勘验方式,并编著成了《洗冤集录》这一旷世名著,有了这部著作,后代的司法人员终于有了极其专业性的现场堪验技巧与方法可供参考,如此也极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因宋慈的存在,也促使后代的司法人员逐渐重视对于案发现场的勘验,及对案发现场物证的获取,而这是最为难得的,也是宋慈留个后代司法界最为宝贵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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